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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经委等部门湖南省建立和完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约束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2)推进招商引资向招商选资转变,对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的项目,对排污总量已超过控制指标的新增污染项目,一律不予审批。
  (3)对产业限制类项目,现有生产能力确需改造升级的,其新增污染排放量必须实现“增产减污”。对于产业政策鼓励类项目,新增污染物排放量必须通过企业、区域等量削减实现平衡。
  (4)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保证金制度。
  11、完善行业准入制度
  通过开展行业准入核查以及公告申报,加快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结构调整。在行业准入环保审核过程中,结合其他环境管理制度加强对企业监管,督促企业主动优化工艺结构。已通过国家行业准入公告的企业可享受配套的优惠经济政策,未通过公告的企业采取市场和行政手段逐步予以淘汰。近期重点抓好全省铅锌生产企业和第四批铁合金生产企业行业准入的环保核查工作。
  12、建立环保专项治理部门联动机制
  建立健全湘江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全省造纸企业专项整治、资江流域锑污染整治等重点区域、行业污染专项整治部门联动机制。有关执法部门严格按照有关整治方案的要求,认真落实整治标准,认真清理排查整治对象,坚决做好关停并转工作。宣传部门要加大宣传与监督力度,开展明查暗访,跟踪报道专项整治进展,定期公布环境违法典型案件的查处情况,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对整治行动成效明显的地区和单位及时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问题严重的单位予以曝光。
  13、强化排污许可证制度
  (1)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禁止无证或超标、超总量排污。
  (2)加大环保监管力度,严查违法排污。积极推动环境保护地方立法进程,健全环保法规和标准体系。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加大环境执法力度,重点查处不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违反“三同时”制度、不正常运转治污设施、超标或偷排污染物、不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在自然保护区内违法开发建设和开展旅游、违规采选矿造成生态破坏等环境违法行为。各级环保部门依法加强对排污企业的监督检查,对污染物排放超标、超总量的企业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环保行部门责令停产整治,并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
  14、建立土地规划约束制度
  各级政府编制或修订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建设规划等与土地利用相关的各类规划,都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从严从紧控制用地标准和用地规模,优化用地结构和布局,建设用地规模和范围必须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完成后,除能源、水利、交通等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外,其他各类项目必须严格控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不得通过修改规划的方式报批用地。有条件的地方,对重点开发区域应当制定节约集约用地的专项规划。
  15、建立节约集约用地的供应调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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