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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经委等部门湖南省建立和完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约束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3)制定《湖南省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外商投资节能领域,严格限制高耗能外资项目,促进外商投资产业结构升级。
  (4)加快推进电力需求侧管理,推进供电系统节能;进一步落实差别电价政策,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降低电能消耗;逐步推行阶梯递增电价制度,促进用户节约用电;继续推广并完善峰谷分时电价、丰枯季节电价办法,提高电力资源利用效率。加大媒体宣传力度,引导居民生活节电,强化监察执法,重点控制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用电、营业场所用电过快增长。
  (5)鼓励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加快城市快速公交和轨道交通建设;控制高耗油机动车发展,严格执行乘用车、轻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建立汽车产品燃料消耗量申报和公示制度;制定鼓励措施,推进替代能源汽车产业化。运用先进科技手段提高运输组织管理水平,促进各种运输方式的协调和有效衔接。
  (6)建立和完善节能项目考核评审和资金奖励制度,推进实施十大节能工程,按照实际完成的节能量,对重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给予相应的资金奖励。
  (7)建立和完善重点用能企业管理制度,实行省级直接管理,促进重点用能企业落实目标责任,编制节能规划,实施《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合格认可制度,加强能源计量和统计工作;开展用能设备检测和能效对标。指导重点耗能企业和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建立能源管理制度。实行重点耗能企业能源审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及公告制度,对未完成节能目标任务的企业,强制实行能源审计和节能监察。推动企业加大结构调整和技术改造力度,提高节能管理水平。
  (8)加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力度,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头作用。建立健全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体系,建立全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监测和统计平台、节能评价考核制度和节能政府采购制度等,加大对公共机构节能改造和公物用车管理力度,抓好公共机构日常节能管理,推动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全面进步。
  (9)进一步完善建筑节能管理制度,在项目建设各阶段重点环节加强对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对设计、施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建筑工程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实施节能建筑信息公示制度,建设单位在施工、销售现场张贴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的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加强建筑用能管理,实施建筑能耗统计、审计、公示制度,对建筑耗能量进行调查统计,经相关机构审计后向社会进行公示;实施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建筑所有权人应委托测评机构对建筑能耗量及其用能系统效率等性能指标进行计算、检测,并将获得的能效测评标识在建筑明显位置张贴。大力推广节能省地环保型绿色建筑,推广普及一次性装修住宅产业化建设方式,推进节约型小区建设。
  (10)实行供热(冷)计量收费制度,取消福利供热(冷),建立照明、供水、供热(冷)等公共设施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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