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应加强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工程建设中的各项政策要及时、足额落实到广大农户。专项资金投资形成的资产权益要落实到土地所有者或集体,不能向承包大户集中。
第十九条 实行工程建设公示制。结合乡村政务公开,将工程建设范围、涉及农户、建设内容、补助标准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接受广大农户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实行招投标制。单项工程施工、重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按有关规定需要进行招投标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招投标。项目实施中需要采购商品,按照财政部和各级政府关于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第二十一条 建立统计报告制度。各级项目实施主管部门要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退耕还林办公室报送项目建设进度报表和项目建设总结报告,及时准确地反馈项目建设动态。
第二十二条 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涉及专项资金建设项目的各种文件、资料、图表等档案,按年度整理成册,专人保管,推进档案信息化管理。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补助标准按国家下达年度任务计划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项目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专项资金只能用于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规划项目工程建设直接费用支出,不得用于项目管理费、交通费等间接支出,也不得作为其他中央补助项目的地方配套资金。
第二十五条 项目资金使用必须严格按批复的建设内容和规模支出。县级可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报账制、按工程进度拨款等行之有效的办法支付项目资金。
第六章 检查验收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实行省、州(市)、县三级检查验收制度,各类项目检查验收由各行业省级主管部门确定相应的办法及标准,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年度计划任务完成后,县级组织开展自检自查,并提交自查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州市级对县级建设内容、自查结果进行抽查、审核,提交州市级检查验收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省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州市上报的检查验收结果组织复查。年度检查验收结果纳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目标责任状考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