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项目建设纳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目标责任状考评检查。项目实施中工作扎实、措施得力、按时按质完成建设任务的州(市)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力、任务完成不好的县(市、区),给予通报批评,并对项目安排进行调控。
第三章 建设内容
第十条 基本口粮田建设。通过坡改梯、平整土地、培肥地力、农田水利设施配套等措施建设,解决好退耕农户的基本口粮问题;优先安排基本口粮田不足1亩、具备建设条件的退耕农户,确保退耕还林区具备条件的退耕农户人均不低于1亩基本口粮田。
第十一条 农村能源。以沼气建设为重点,多能互补。有条件建设沼气池的退耕农户,户均建设1口沼气池,同时配套改厨、改圈、改厕;没有条件建设沼气池的,确保每户改1眼节柴灶;推进太阳能、小水电、薪炭林等建设,解决农户生活用能问题。
第十二条 生态移民。对居住地基本不具备生存条件的退耕农户,本着自愿的原则,有计划、有组织地实行易地搬迁;落实好退耕搬迁农户新生活区的土地,确保移民“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
第十三条 后续产业。以退耕还林集中区为重点,结合地方特色优势,通过优化造林树种、开展林下种植、特色经济林种植、特色畜禽养殖等途径,开拓农户增收渠道,实现退耕农户人均建设2亩以上特色经济林的目标。
第十四条 补植补造。对非人为因素造成的不合格造林地块,结合后续产业发展确定的造林树种进行补植补造,并达到国家规定造林合格标准。
第十五条 技术技能培训。对退耕区农户进行实用技术和职业教育培训,提高农户经营技能和管理能力,引导农民向高效就业渠道转移。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 专项规划建设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并组织实施。严格按规划编制计划,按计划编制方案,按方案设计,按设计施工,按标准验收。
第十七条 实施方案和作业设计一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按原审批程序重新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