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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部大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等关于印发云南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建设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项目建设纳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目标责任状考评检查。项目实施中工作扎实、措施得力、按时按质完成建设任务的州(市)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力、任务完成不好的县(市、区),给予通报批评,并对项目安排进行调控。

第三章 建设内容

  第十条 基本口粮田建设。通过坡改梯、平整土地、培肥地力、农田水利设施配套等措施建设,解决好退耕农户的基本口粮问题;优先安排基本口粮田不足1亩、具备建设条件的退耕农户,确保退耕还林区具备条件的退耕农户人均不低于1亩基本口粮田。
  第十一条 农村能源。以沼气建设为重点,多能互补。有条件建设沼气池的退耕农户,户均建设1口沼气池,同时配套改厨、改圈、改厕;没有条件建设沼气池的,确保每户改1眼节柴灶;推进太阳能、小水电、薪炭林等建设,解决农户生活用能问题。
  第十二条 生态移民。对居住地基本不具备生存条件的退耕农户,本着自愿的原则,有计划、有组织地实行易地搬迁;落实好退耕搬迁农户新生活区的土地,确保移民“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
  第十三条 后续产业。以退耕还林集中区为重点,结合地方特色优势,通过优化造林树种、开展林下种植、特色经济林种植、特色畜禽养殖等途径,开拓农户增收渠道,实现退耕农户人均建设2亩以上特色经济林的目标。
  第十四条 补植补造。对非人为因素造成的不合格造林地块,结合后续产业发展确定的造林树种进行补植补造,并达到国家规定造林合格标准。
  第十五条 技术技能培训。对退耕区农户进行实用技术和职业教育培训,提高农户经营技能和管理能力,引导农民向高效就业渠道转移。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 专项规划建设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并组织实施。严格按规划编制计划,按计划编制方案,按方案设计,按设计施工,按标准验收。
  第十七条 实施方案和作业设计一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按原审批程序重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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