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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部大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等关于印发云南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建设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批准的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项目建设管理,包括基本口粮田建设、农村能源建设、生态移民、后续产业发展、技术技能培训和补植补造等。项目建设以退耕还林集中区为重点,重点覆盖退耕农户。
  第三条 基本原则
  巩固成果,改善生态;统筹规划,整体推进;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以人为本,保障民生;培植产业,促进发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州(市)、县(市、区)、乡要层层落实巩固成果的目标和责任,做到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位”,逐乡、逐村、逐户狠抓落实。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强化组织机构,安排专项工作经费,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以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五条 项目建设涉及的各部门要按照省政府明确的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联系,密切配合。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综合协调计划上报、下达和项目监督;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下达和监督管理,落实工作经费;各级农业(畜牧)部门负责基本口粮田和后续产业中养殖业项目建设及管理;各级林业部门负责农村能源、后续产业中种植业、补植补造等项目建设及管理;各级退耕还林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项目建设的综合协调、日常管理工作和技能培训项目管理;生态移民项目由各州(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指定具体管理实施部门。
  第六条 根据《云南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各州(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建设项目年度任务计划。为了便于项目的实施组织管理,州(市)在确保完成年度投资计划和建设任务的前提下,可以结合实际,集中资金,突出重点,统筹安排调整县内或县与县之间年度建设任务和内容的实施顺序。年度任务计划经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年度建议计划上报省级有关部门,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汇总审核后于11月30日前上报国家有关部门。
  第七条 根据省下达的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建设项目年度计划任务,各州(市)项目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年度实施方案,经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省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并报同级退耕还林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根据批复的实施方案,州(市)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工程县开展项目实施。各县(市、区)林业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后续产业发展(种植业)、补植补造等建设项目作业设计,细化建设任务和工作措施。作业设计上报州(市)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后实施,并报省退耕还林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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