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部大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农业厅、
云南省林业厅、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建设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西办〔2009〕12号)
各州(市)西开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
为加强和规范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项目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
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和财政部、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家粮食局《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财农〔2007〕327号),以及《
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文件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7〕189号)和《云南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云财农〔2008〕190号)等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云南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建设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云南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建设暂行管理办法
省西开办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农业厅
省林业厅
省水利厅
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
云南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建设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项目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
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和财政部、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家粮食局《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财农〔2007〕327号),以及《
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文件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7〕189号)和《云南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云财农〔2008〕19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