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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卫生局关于下发包头市死因监测网络报告实施方案的通知

  3.在外地死亡者由当地医疗机构填报《死亡医学证明书》,未填报者到户口所在地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补填。
  4.凡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需经司法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并出具死亡证明。
  六、《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填写
  《死亡医学证明书》应项目齐全、内容正确、字迹清楚,不得勾划涂改,须有填写医生签名并逐联加盖统一的专用印章。
  一般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职业等应详细填写,符合逻辑,不能有缺项。出生和死亡日期按公历填写,实足年龄按周岁计算,不满1周岁的按月计算,不满1天的按小时计算。如果出生或死亡日期月和日不详的按7月1日填写,如果日不详的按15日填写。
  与死亡有关的疾病诊断项目应结合死者生前有关疾病或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如果导致死亡的原因是多个,则按顺序填写在第Ⅰ部分的a、b、c各行中,一行只能填写一种疾病或情况,不是直接导致死亡的原因,但因其存在促进了死亡的其他重要的医学情况或疾病填写在第Ⅱ部分。
  对于旗(县、区)级医疗机构发生的不明原因死亡病例,应按《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的要求填报,在《死亡医学证明书》背面的调查记录栏内填写病人的症状、体征,如果是呼吸系统不明原因死亡病例,须填写体温是否超过38℃,是否咳嗽、呼吸困难、抗生素治疗无效及肺炎或SARS的影像学特征,以及白细胞是否正常等。
  5岁以下儿童死亡个案除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外,还应填写《5岁以下儿童死因登记副卡》(以下简称副卡),其内容包括:《死亡医学证明书》的编号、出生信息登记卡号、出生医学证明编号、儿童免疫接种卡号、儿童姓名、父亲姓名、母亲姓名、儿童性别、出生日期、出生体重、孕周、出生地点、死亡日期、死亡年龄、死亡诊断、死亡地点、诊断级别、死亡诊断依据等,不能有缺项。
  孕产妇死亡个案除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外, 还应填写《孕产妇死因登记副卡》(以下简称副卡),其内容包括:《死亡医学证明书》的编号、姓名、年龄、死亡时间、孕产次、人工流产(引产)次、末次月经、分娩时间、分娩地点、死亡地点、分娩方式、新法接生、致死的主要疾病诊断,死亡诊断依据等,不能有缺项。
  七、报告的程序及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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