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优化行业协会发展的政策环境
(十六)完善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行业协会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收取的会费(包括结转到下一年度的会费),不征收营业税;对取得的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收入不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非营利行业协会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行业协会的公益性捐赠按照税法规定,享受税前扣除政策。
(十七)落实社会保障和职称评定待遇。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等部门的规定,确保行业协会工作人员及时参加当地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认真落实行业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资质认定、人事档案管理等各项政策。
六、加强对行业协会改革和发展的组织领导
(十八)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行业协会改革和发展涉及各行各业,情况复杂,任务繁重,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责成相关部门抓紧制定具体办法和配套措施,及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省政府建立行业协会改革发展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全省行业协会的宏观指导,联席会议由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审计、法制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负责日常工作。
(十九)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发展改革委要做好行业协会改革综合协调及推进政府职能转移工作;民政部门要做好行业协会成立、注销、撤销的登记、年检及改革试点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行业协会会费票据管理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行业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职称评定、人事档案管理、劳动工资和社会保障政策的落实;税务部门要做好行业协会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审计部门要做好行业协会接收政府资助、社会捐赠等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审计工作;法制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行业协会相关法律法规的调研、起草工作;业务主管单位要负责行业协会开展活动和所涉及的产业发展、行业规范等事项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我省行业协会改革和发展顺利进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