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推进政府职能向行业协会有序转移。各级政府要根据职能转变的要求和本部门的实际,通过职能划转、授权、委托等方式,逐步将人员培训、资质认证、行业统计、行业标准和行规行约制定、反映行业诉求、价格协调、公信证明、贸易争端解决等职能移交给行业协会。对授权或委托给行业协会的行业管理职能应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政府要求行业协会提供服务的,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方式进行,所需资金纳入预算管理。
四、加强行业协会自身建设和规范管理
(十三)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按照“自主设立、自选会长、自筹经费、自聘人员、自律运行、自我发展”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制度,认真执行换届选举制度。行业协会的章程、职能、行规行约等由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制定。行业协会的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等按照章程规定,经民主选举产生,逐步推行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
(十四)加强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行业协会属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举办展览会、展销会、研讨会、培训等活动,允许有偿服务,但不能以营利为目的;行业协会应本着公开、公平、合法的原则,公开收支情况,自觉接受监督检查;行业协会不得通过垄断行为,谋取行业利益,损害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利益;行业协会要建立健全各项对外交流管理制度,在对外交往中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纪律。
(十五)规范收费行为。行业协会主要通过收取会费、接受捐赠、开展服务等途径筹措活动经费,收费应符合民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7]167号)的规定。依法所得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未按规定履行批准程序,不得针对企业举办行业性评比活动,经批准举办的评比活动不得收取费用;行业协会的会费标准,由协会章程规定,经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施行,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行业协会要根据《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制度,设立专门的财务人员,会费的收支情况要定期向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其审查;行业协会的资产属于财政拨款、政府资助或社会捐赠的,要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并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