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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

  (六)代表行业维权。代表会员企业,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积极组织会员企业做好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的调查、应诉、申诉等相关工作;参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代表会员企业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打破行业、企业、部门和所有制界限,增强在行业中的代表性和权威性,提高在行业中的公信力。
  三、加大行业协会体制和机制的改革力度
  (七)大力推进政会分开。现职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行业协会领导职务,确需兼任的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审批,对机关离退休干部在行业协会中任职也要严格审批;行业协会与政府部门合署办公,即“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的,要进行分设;行业协会要在职能、资产、财务等方面与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彻底分开;坚决纠正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目从行业协会获取利益的行为,涉及违法乱纪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八)改革完善监管体制。强化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管职能,克服重登记、轻监管倾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沟通和配合,逐步健全科学、规范的监管体制。对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履行特殊职能的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律师等行业协会,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和指导。加强行政登记管理机关力量,认真解决干部队伍、工作经费和执法手段等问题。
  (九)优化结构和布局。根据我省实际,加快在重点领域,如汽车工业、现代农业、石油化工、电子信息、金融证券、现代物流、生物医药、环境保护、文化旅游等,培育一批按市场化运作、行为规范、与国际接轨的重点行业协会,填补我省一些重点领域和支柱产业没有行业协会的空白;鼓励外埠企业相对集中的市(州)进行省级异地商会分会登记试点;通过公平竞争,合并重组一批交叉重复的行业协会;依法淘汰一批运作不规范的行业协会。
  (十)明确行业协会设立标准。按照国家现行行业分类标准行业协会可以按照经营方式、经营环节及服务功能设立专业性较强的行业协会,也可从实际出发,组建产业跨度大的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应当对不同领域、不同所有制、不同经营规模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设立相同的入会标准,保证其平等的入会权利;行业协会的设立可以打破地域限制,对同业企业较集中、行业特色突出的区域,鼓励由所在区域内的企业为主体发起组建省级行业协会,冠以吉林省行业协会名称,行使全省性行业协会的职能。对行业协会的冠名要严格审批。
  (十一)建立优胜劣汰的进出机制。要加快行业协会综合评价体系建设,定期对行业协会进行评估,对诚信守法、严格自律、作用突出的予以表彰,并与政府相关扶持政策紧密挂钩;对违法乱纪、不履行职责、作用发挥不好的要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要通过行业协会间的适度竞争,提高其代表性和服务质量,促进行业协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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