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
(吉政发[2009]1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规范发展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战略部署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以下统称行业协会)在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行业协会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和省委九届五次全会精神为指导,进一步解放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逐步建立起适应我省产业特点和企业发展需要、布局合理、覆盖广泛、功能完备的行业协会发展体系及符合国际惯例的法律规范、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切实发挥行业协会在推动吉林老工业基地振兴中的重要作用。
(二)总体要求。以市场化为导向,优化行业协会发展布局,培育重点领域和支柱产业中的行业协会,提高行业协会整体素质和服务能力。推进政会分开,确立行业协会的独立法人地位,转变政府职能,赋予行业协会相应的职责。坚持培育发展与规范管理相结合,通过法律规范、政府监管、政策引导和行业自律,实现行业协会依法设立、民主管理、行为规范、自律发展,做到行业协会改革与政府职能转变相协调,行业协会发展与我省经济社会状况相适应。
二、进一步明确行业协会的职能
(三)搞好行业协调。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参与相关法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制定;参与制订和修订行业标准、行业发展规划和行业准入条件;协调解决行业纠纷、贸易争议,调解会员关系;搭建政府与企业沟通的平台,做好政府委托的相关工作。
(四)加强行业自律。围绕规范市场秩序,制定和实施行规行约,完善行业自律约束机制;制订并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建立会员企业信用档案,评估会员企业信用,加强行业诚信建设;规范行业行为,反对不正当竞争,保护会员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对侵害行业整体利益的行为,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创造平等、有序、和谐的市场竞争环境。
(五)强化行业服务。根据授权进行行业统计,为企业收集和发布行业信息,提供相关资料和行业政策;开展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组织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参与行业资质认证、新技术和新产品鉴定及推广、事故认定等相关工作;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发展需要举办各种会展、商务考察和商务交流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