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各社区居民委员会对所登记的数据进行整理,形成电子档,做到调查结束、数据整理和建档同时完成。
(三)数据核查阶段(8月31日至10月20日)
1、 各社区居民委员会对经审核的数据在社区内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并于9月10日前将初审意见(《调查表》、《公示表》及申请人相关资料)报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2、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于9月15日前完成审核,将审核意见报辖区民政局;
3、 各区民政局于9月20日前完成审核,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区住房保障所审核;
4、 各区住房保障所通过市住房保障局公房管理、产权管理、房改房管理等系统对申报人住房情况进行核查,并对核查后的数据进行整理。于10月20日前报市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调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数据汇总、分析阶段(10月20日至11月20日)
对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调查数据进行汇总整理,形成最终数据,形成分析报告。
七、保障措施
(一)开展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调查摸底工作,对于建立我市低收入家庭住房档案,研究制定下一步我市住房保障政策和住房保障规划具有重要意义。各区和市直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以对政府负责、对申请人负责的态度,扎实细致地开展工作;要广泛宣传发动,充分调动广大居民积极参与;要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深入基层走访核实,做到不重不漏,确保调查工作的进度和质量。市住房保障局设立举报电话0951-5056857、5027370,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对违反程序要求,弄虚作假,群众反映较大,核查不实的,将追究经办人及主要领导的责任。
(二)本次调查登记工作结束后,未建立低收入家庭住房档案的家庭,暂不得申请购买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承租公房、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等。
(三)实行动态管理,建立长效机制。调查结束后,由市住房保障中心负责档案数据的动态管理,建立相应的长效管理机制,每年组织一次上年度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补充调查,结合各种保障性住房的管理,及时更新数据,动态管理。
(四)结合市住房保障局办公平台中的公房管理系统、廉租房管理系统、市产权交易管理中心产权管理系统、市房改办公有住房管理系统,研究建立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动态管理系统,整合经济适用住房、公房等保障性住房档案,综合管理,实现数据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