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工作的规定
(银政办发〔2009〕1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工作的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工作的规定
第一条 为使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办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办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银川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是指:人大常委会每年选择的若干事关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在听取和审议政府相关专项工作报告后形成的书面审议意见。
第三条 落实市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是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职责,是接受人大法律监督的重要体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要从建设法制政府、接受人大法律监督的高度重视并做好市人大审议意见的办理工作。
第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直属机构等均有落实市人大审议意见的责任。各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优质高效地办理好、落实好市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
第五条 市政府办公厅是办理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组织协调部门,具体负责审议意见的分解、交办、督查督办、结果呈报等工作。要及时按程序接收、登记和批转处理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市政府督查室做好审议意见办理回复的督促检查工作,市政府由对口副秘书长负责牵头落实市人大审议意见的办理及结果呈报工作。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中有需要市政府研究决策的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厅及时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其他具体事项交一个或几个部门分别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