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谈会由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主持;对各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谈话由市政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约谈或委托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约谈;对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的谈话由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进行约谈。
必要时可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安全管理专家等列席约谈会议。
第七条 约谈按照以下方式组织实施:
(一)市四套班子领导提出约谈的,由市安委办负责组织实施。
(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约谈的,可直接上报谈话主持人同意后组织实施。
(三)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约谈建议的,由市安委办承接并办理。
第八条 约谈谈话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各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人(第一责任人或直接责任人)对存在问题或发生事故的情况作说明。内容包括:1、存在问题或发生事故的原因;2、事故处理经过及责任划分;3、应吸取的教训或应采取的防范和管理措施等。
(二)约谈小组成员就有关情况提出询问,被约谈人答复。
(三)约谈小组成员讨论处理意见。
第九条 约谈谈话会应形成书面记录,加盖市安委会签章并妥善保存。
第十条 约谈小组讨论处理意见,应就以下处理方式作出决定:
(一)诫勉;
(二)责令作出限期整改书面承诺;
(三)通报批评;
(四)责令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五)取消该单位或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当年评优、评先的资格;
(六)提交纪检、监察部门追究行政责任;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决定,可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第十一条 约谈小组讨论处理意见应对被约谈人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二条 对未及时落实约谈中提出的整改要求,未积极履行在约谈中作出的书面承诺而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从重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