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切实落实健康教育工作。普通中小学应当把健康教育课纳入教学计划,健康教育课开课率要达到100%;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中学应当开设健康教育选修课或讲座。要做好预防艾滋病、结核病、病毒性肝炎等各类传染病的健康教育工作。要通过健康教育普及卫生保健知识,提高学生的自我保健意识,建立良好的卫生习惯和生活方式,使学生健康教育知识知晓率和健康行为形成率达到95%和90%以上。
19、进一步加大对学校卫生工作的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履行学校卫生工作领导职责,制定学校卫生工作长远规划和计划,切实加大对学校卫生工作的投入,并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要把农村学校卫生工作作为重点,加大人力、财力、物力的投入,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规划和措施,在农村校舍危房改造中,将改水、改厕、改食堂、改宿舍列入改造范围。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学校卫生和传染病防控经费的保障,宣传部门要利用各种媒体和手段定期向学校师生宣传传染病防治知识。
20、切实加强学校卫生保健人员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按规定配备学校卫生保健人员,各级人事、编制部门要按比例核定校医、保健教师编制,切实保障学校卫生工作人员的落实。城市普通中小学、农村中心小学和初级中学,按学生人数600:1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保健人员;人数不足600人的学校,可以配备专职或兼职保健教师。已经设置卫生室的学校和托幼机构,要加强规范与管理;没有设置校卫生室的学校和托幼机构要尽快完成设置工作。中小学校要逐步建设心理咨询室,配备专兼职心理健康教师。
21、按照规范标准配备学校卫生室工作场所和设备。学校和托幼机构卫生室必须按照《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设置标准配置所需器械和设备。城市普通中小学、农村中心小学和普通中学卫生室器械设备的配备要按照1993年国家教委颁发的《中、小学卫生室器械与设备配备目录》执行。城市中小学校按配备目录中Ⅰ档标准配备,县(市)区、乡(镇)学校和有条件的农村学校按Ⅱ档标准配备,农村学校按Ⅲ档标准配备。
22、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经常性地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市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每年至少安排一至两次专项检查,各县(市)区教育、卫生行政部门每学期至少安排一至两次专项检查,相关部门管理人员要经常深入学校(包括教学点)进行巡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学校和托幼机构要经常性地对食堂、教学环境与生活设施进行自查,以便及早发现问题,把不安全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