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9〕15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根据
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精神,现就我区贯彻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的重大意义
国务院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的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对建立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和规范交通税费制度,规范政府收费行为,公平负担,促进节能减排和结构调整,依法筹措交通基础设施维护和建设资金,保障成品油市场供应,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步伐,促进国民经济持续较快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成品油需求不断增加,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以费代税、负担不公平等弊端日益显现。迫切需要理顺成品油价格和交通税费机制。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成品油税费改革。取消公路养路费等收费。在国家取消的六项收费中,涉及我区的有公路养路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三项收费,自2009年1月1日零时起取消。
(二)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
1.汽、柴油零售实行最高零售价格。按照国家成品油价格改革要求,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测算,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2.进一步完善出租车和道路客运价格联动机制。根据油价变动情况,通过法定程序,决定调整运价。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测算,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3.完善对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的机制。(1)种粮农民。当年成品油价格变动引起的农民种粮增支,继续纳入农资综合直补政策统筹考虑给予补贴。对种粮农民综合直补只增不减。(2)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林业。补贴比例按现行政策执行,补贴标准随成品油价格的升降而增减。(3)出租车(城市中巴车)。在运价调整前,因油价上涨增加的成本,继续由财政给予临时补贴。(4)低收入困难群体。综合考虑成品油、液化气等调价和市场物价变动因素,继续做好城乡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体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由自治区财政厅牵头会同发展改革、交通等相关部门结合用油量和价格水平变动情况,提出具体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