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切实维护农牧民工合法权益
各地(市)、各部门要继续高度重视农牧民工工资支付问题,进一步健全责任追究制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农牧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要建立劳动保障、建设、公安、工商、财政、税务、金融、工会等部门对企业拖欠农牧民工工资行为的联动防控机制,及时掌握企业拖欠工资情况,对恶意欠薪逃匿的业主要依法予以严肃查处。要制定应急预案,避免和及时处理因欠薪问题导致的各种突发事件。妥善处理农牧民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件,本着“快立、快办、快结、办好”的原则,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农牧民工劳动争议案件,尽可能采取简易程序处理,对小额劳动报酬争议案件实行终局裁决。凡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案件要依法先予执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向社会公布农牧民工维权举报投诉地址和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要加大农牧民工维权宣传力度,引导进城务工的农牧民工依法维权。
四、积极开展农牧民工公共服务
建立健全农牧民工公共服务体系,切实做好农牧民工各项公共服务工作。及时妥善安排返乡农牧民工子女入学,属于义务教育阶段的要按照《
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进行安排,就近免试入学并享受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有关待遇。有关部门要将返乡农牧民工子女入学情况列入当地教育评估的重要内容。要积极引导返乡农牧民工参加农牧区医疗制度,解决其看病就医问题。加强返乡农牧民工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及时做好适龄儿童预防接种的衔接。农牧民工输入地和输出地服务机构要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加强协调配合,做好返乡农牧民工及其随返家属的就业服务工作。交通部门要制定相应的疏导预案,安排组织好运力,保障交通运输安全。要积极做好返乡和回城农牧民工的交通服务工作,切实维护好车站和客运车辆的公共秩序。
五、进一步加强对农牧民工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市)、各部门要从保障和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把做好当前农牧民工工作作为一项紧迫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我区实际研究制定涉及农牧民工管理服务的政策措施,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农牧民工工作。要加强对农牧民工的宣传教育,引导农牧民工正确看待当前经济形势和企业经营困难。要充分发挥农牧区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帮助农牧民工解决生产生活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建立健全农牧民工统计监测制度,充分发挥各县劳动保障、农牧部门的作用,动态监测、及时准确掌握辖区内困难企业用工和农牧民工返乡回城的基本情况。各地(市)要建立农牧民工返乡监测和报告制度,为研究制定针对性措施提供参考。农牧民工工作协调机构要及时掌握农牧民工工作动态,积极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重要情况及时向自治区农牧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