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牧民工工作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9〕7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党委、政府历来高度重视解决农牧民工问题,围绕维护农牧民工合法权益、改善农牧民工就业和生活环境,制定实施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全区农牧民工劳动报酬保障制度初步建立,就业和职业技能培训得到进一步加强,面向农牧民工的公共服务进一步优化,农牧民工权益保障机制逐步健全。但同时也要看到,我区农牧民工工作还存在薄弱环节和问题,特别是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一些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农牧民工就业压力明显增大,给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带来新情况、新问题。为切实做好农牧民工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3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千方百计稳定农牧民工就业
各地(市)、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稳定和促进就业的要求,实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广开农牧民工就业门路。要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防止出现大规模集中裁员现象。对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可与农牧民工进行协商,采取灵活用工、弹性工时、组织培训等办法,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稳定现有就业岗位。对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农牧民工,要按规定及时核发一次性生活补助。切实落实对积极吸纳农牧民工就业的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产业和服务业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增强其吸纳就业的能力。对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按规定采取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等措施,减轻企业负担,帮助企业渡过难关。要紧紧抓住扩大内需、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的机遇,进一步推动区域劳务合作,为农牧民工外出务工开辟新的渠道。
二、认真抓好农牧民工创业和技能培训
各地(市)、各部门要认真落实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各项政策,在创业场地、税收优惠、金融信贷、就业扶持、创业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鼓励有创业愿望和创业条件的农牧民工返乡创业,发展种植、养殖业,兴办农牧产品生产及加工企业,建立专业合作社和各类经济合作组织,推动农牧业产业化、规模化经营,促进农牧民工就近就地转移就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对农牧民工的就业指导、职业介绍和就业信息服务,通过多种渠道及时收集发布适合农牧民工的岗位信息,合理引导农牧民工就业创业。在春节、藏历年前后,要深入开展送岗位、送培训、送政策等活动,切实做好农牧民工就业服务工作。要加大对农牧民工培训的投入,进一步改进培训方式,切实提高农牧民工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对就近就地就业和继续外出务工的开展转移前技能培训,对有资金、有技术、有创业愿望的开展创业培训,对愿意继续发展农牧业生产的开展种植、养殖业实用技术培训,围绕用工需求开展订单、定向、定点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