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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可办理《黑龙江省引进人才工作证》,引进人才的单位须向人事和劳动保障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黑龙江省引进人才工作证申请表》一式3份;
  (二)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签订的聘用合同(劳动合同)及复印件各1份;
  (三)申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及复印件各1份;
  (四)申领人的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执(职)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各1份;
  (五)在本市的住所证明及复印件各1份;
  (六)有随同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还须提供配偶的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及复印件各1份;
  (七)本人2寸彩色免冠照片2张。

  第十六条 引进留学人员在国外取得的与国内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执业资格,经审核后予以确定。申请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专业技术职务、执业资格批准证书及审批表原件和复印件各1套;
  (二)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2份,由用人单位签章,同时提供1寸免冠彩色照片1张。

  按管理权限高级职称送省人事厅办理,中级职称由市人事局直接办理。

  第十七条 市公安部门对金融机构(外籍)高管人员申请访问签证的,可以签发有效期2年以上5年以内的多次入(出)境有效签证,签发次数不限,申办时须提供一类授权单位公函等有关证明文件;申请居留许可的,可以签发2年以上5年以内的居留许可,签发次数不限,复办时须提供一类授权单位公函以及《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等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在办理因公出国(境)手续时,须向市外侨部门报送如下材料:

  (一)由具有外事审批权限的上级主管部门向市外侨办出具委托函1份;
  (二)邀请信复印件及译文打字件各1份;
  (三)《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每人1份,再次出国人员可出具《中国共产党哈尔滨市委员会因公出国及赴港澳人员审查批件》复印件1份,并由派出单位领导签字后加盖公章;
  (四)跨地区、跨部门的出访团组须提供出访任务审批机关出具的《任务通知书》原件和《任务批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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