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可办理《黑龙江省引进人才工作证》,引进人才的单位须向人事和劳动保障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黑龙江省引进人才工作证申请表》一式3份;
(二)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签订的聘用合同(劳动合同)及复印件各1份;
(三)申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及复印件各1份;
(四)申领人的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执(职)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各1份;
(五)在本市的住所证明及复印件各1份;
(六)有随同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还须提供配偶的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及复印件各1份;
(七)本人2寸彩色免冠照片2张。
第十六条 引进留学人员在国外取得的与国内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执业资格,经审核后予以确定。申请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专业技术职务、执业资格批准证书及审批表原件和复印件各1套;
(二)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2份,由用人单位签章,同时提供1寸免冠彩色照片1张。
按管理权限高级职称送省人事厅办理,中级职称由市人事局直接办理。
第十七条 市公安部门对金融机构(外籍)高管人员申请访问签证的,可以签发有效期2年以上5年以内的多次入(出)境有效签证,签发次数不限,申办时须提供一类授权单位公函等有关证明文件;申请居留许可的,可以签发2年以上5年以内的居留许可,签发次数不限,复办时须提供一类授权单位公函以及《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等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在办理因公出国(境)手续时,须向市外侨部门报送如下材料:
(一)由具有外事审批权限的上级主管部门向市外侨办出具委托函1份;
(二)邀请信复印件及译文打字件各1份;
(三)《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每人1份,再次出国人员可出具《中国共产党哈尔滨市委员会因公出国及赴港澳人员审查批件》复印件1份,并由派出单位领导签字后加盖公章;
(四)跨地区、跨部门的出访团组须提供出访任务审批机关出具的《任务通知书》原件和《任务批件》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