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对入驻群力金融商务区的金融机构新购置自用办公、营业用房1000平方米(按照建筑物办公、营业用途部分的建筑面积计算)以上的,经批准后,可按照每平方米30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申请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第三、四条相关材料;
(三)购房合同、发票和房地产权证等证明材料;
(四)市政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申请材料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复印件须由申请单位加盖公章证实与原件一致。
第十二条 对入驻群力金融商务区的金融机构新租赁自用办公、营业用房1000平方米(按照建筑物办公、营业用途部分的建筑面积计算)以上的,经批准后,可在3年内每年按照房租市场指导价格的10%给予补贴。申请时须提交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第三、四条相关材料;
(三)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登记备案的房地产租赁合同;
(四)市政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申请材料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复印件须由申请单位加盖公章证实与原件一致。
第十三条 对已享受自建和购置自用办公、营业用房补助和补贴优惠的金融企业,5年内不得将房屋产权出让,否则将追回已发放的补贴。对申请租房补贴优惠的企业,租赁时间不得少于3年。对新入驻企业购、租其他已兑现房屋补助补贴企业办公用房的,不再享受购、租房政策。
第十四条 到我市金融机构工作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特殊需要的人才可放宽至中专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才办理落户,须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对国家统招的大、中专毕业生,可持就业报到证直接到居住地派出所办理落户,须携带毕业证书、报到证原件复印件、户口迁移证、接收单位介绍信;
(二)对具有学士学位的,可为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办理落户,须携带学士学位证书、接收单位证明、人事部门或人才中心落户介绍信、结婚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三)对具有硕士学位(含双学士)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可为其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及一方父母办理落户,须携带学位证书、职称证书或晋升职称评审表、接收单位证明、人事部门或人才中心落户介绍信、结婚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四)对具有博士学位(含双硕士)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可为其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及双方父母办理落户,须携带学位证书、职称证书或晋升职称评审表、接收单位证明、人事部门或人才中心落户介绍信、结婚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