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报告;
(二)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营业许可证或业务许可证;
(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申请单位的银行账户;
(五)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六)企业的财务报表;
(七)企业的完税证明;
(八)市政府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申请材料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复印件须由申请单位加盖公章证实与原件一致。
第五条 对引进金融企业的引荐人,经批准后,可按照实际到位资金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申请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金融企业证明引荐人的确认函,须加盖金融企业印章及主要负责人签字。金融企业须对此真实性负责,如存在虚假证明的,即取消该项奖励及对该金融企业的相关资金补助;
(三)引荐人的身份证、简历等个人相关证明材料;
(四)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营业许可证或业务许可证;
(五)金融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六)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七)市政府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申请材料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复印件须由申请人签字并加盖名章证实与原件一致。
第六条 对拟在境内外主板市场和创业板市场上市、已聘请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改制辅导、且已支付规定范围内必要费用的拟上市企业,可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补助。申请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与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的正式协议;
(三)企业支付中介机构费用的凭证;
(四)境内上市出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境外上市出具证券交易所上市受理批准函;
(五)市政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申请材料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复印件须由申请单位加盖公章证实与原件一致。
第七条 对企业在境内外主板市场和创业板市场上市所募集资金在本辖区投资的,经批准后,可按照投资额的2‰给予其高管人员一次性奖励,奖励最高额为100万元。申请时须提交以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