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哈政办综[2009]5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金融办制定的《关于进一步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予以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七月十日
关于进一步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将《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哈政发〔2008〕14号)有关政策规定落到实处,优化哈尔滨市金融环境,促进金融业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境内外金融机构法人总部,是指注册地址和主要办公场所在哈尔滨市的、具有法人性质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境内外金融机构地区总部,是指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注册地址和主要办公场所在哈尔滨市的分公司(分行)。
第三条 对在哈尔滨市新设立或迁入的银行、证券、保险等境内外金融机构法人总部或地区总部,按人民币计算,注册资本或营运资金(营运资金5年内不得抽走)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经批准后,可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200万元人民币。申请补助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营业许可证或业务许可证;
(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申请单位的银行账户;
(五)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六)市政府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申请材料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复印件须由申请单位加盖公章证实与原件一致。
第四条 对注册资本或营运资金不足1亿元的证券、保险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法人总部或地区总部,按人民币计算,年营业额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地方所得营业税税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经批准后,可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100万元人民币。申请时须提交以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