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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草原禁牧的意见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草原禁牧的意见
(哈政综〔2009〕3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为切实保护我市草地资源,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积极发展现代畜牧业,实现“畜牧大市向畜牧产业强市的跨越”,促进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市政府决定,在我市部分区、县(市)实施草原禁牧措施,即在规定范围内的草原(含荒草地)禁止放牧,牲畜实施舍饲圈养。为做好这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草原禁牧的重要性

  作为陆地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草原具有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调节气候等重要生态作用,是维护生态平衡的重要资源。随着畜牧经济的发展,我市一些地区对草原利用不断增加、破坏不断加剧,致使草原沙化、碱化、退化严重,不仅制约着畜牧业发展,影响农牧民收入增加,而且直接威胁我市生态安全。

  实施草原禁牧,一是有利于最积极的保护草原生态,实现对我市周边地区草原荒漠化根本性修复。二是有利于转变畜牧业生产方式和畜牧业结构调整,加快种植业结构调整。在饲养方式上,将实现传统畜牧业向现代畜牧业转变,将千百年来依赖于传统放牧的饲养模式转变为舍饲圈养科学管理的现代饲养模式;在牛羊的品种上,将逐步自然淘汰过度依赖放牧,破坏植被严重的劣质牛、羊品种;在种植业结构调整上,将加快推进粮、经、饲作物合理的“三元结构”比例形成,扩大饲草料种植面积,实现饲料作物的过腹增值,促进种植业结构的“主辅换位”,并使低产田得到有效利用。三是有利于进一步推进我市农作物秸秆资源利用。扩大作物秸秆养畜用量,有效减少环境污染。四是有利于我市通过牧草经济发展畜牧业,建设现代生态农业,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二、禁牧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与建设的若干意见》、《黑龙江省草原条例》和省、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为主线,以转变畜牧业生产方式、改变草原利用方式和畜牧饲养方式为手段,通过对“三化”严重和草原生态功能脆弱的草原实施禁牧、改良、恢复,提高草原生产能力和草原生态质量,加快我市生态城市建设步伐,推动畜牧业向规范化、集约化、现代化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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