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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推荐评选省劳动模范工作的通知

  (二)各地、各有关部门于8月10日前要将拟推荐人选的基本情况和各类人员比例报省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初审,经初审同意后,在本地区、本系统范围内公示。

  (三)各地、各有关部门于8月25日前要向省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上报推荐材料。推荐人选经省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委员会讨论同意后报省政府批准,并在《黑龙江日报》上公示1周。

  六、有关要求

  各市(地)政府(行署)、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这次劳模评选的组织工作,严格按程序组织推荐评选。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板报、宣传栏等形式宣传劳动模范的先进事迹,弘扬劳动模范精神,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劳动、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要通过劳模评选工作,进一步激励和鼓舞全省人民奋发进取,扎实工作,为实现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再立新功,以优异的成绩迎接新中国成立60周年。

二○○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件:
  省劳动模范评选推荐名额分配表


    单 位      职 工       农民(农民工)

   哈尔滨       13         7(1)

   齐齐哈尔       8         5(1)

   牡丹江        6         3

   佳木斯        5         4(1)

   大庆         5         3

   伊春         4         1

   绥化         5         5(1)

   鸡西         5         2

   鹤岗         4         1

   双鸭山        4         2

   七台河        4         1

   黑河         3         3

   大兴安岭       2         1

   农垦         4

   森工         3

   哈铁         3

   大庆油田       4

   省管企业工委     2

   教育(卫生)     2

   其他产业      26

   合 计      112        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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