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劳模。企业职工人选不少于职工劳模名额总数的65%,其中企业一线工人和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低于企业职工名额的60%;企业负责人不得超过企业职工名额的12%。其他方面人员推荐人选应体现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职工原则,其中科教人员比例占其他方面推荐人选总数的60%;事业单位和县级以上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从严掌握,不得超过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推荐人选总数的12%。教学、科研等方面做出特殊贡献的专家或学术带头人,按科教人员对待。
农民劳模。直接从事种植、养殖等农业生产一线的农民人选占农民劳模名额总数的60%左右,其中村支部书记及村委会主任不得超过农民人选的30%。乡镇企业负责人不得超过农民劳模名额总数的12%。农民工较集中的市(地)至少推荐1名具备评选条件的农民工人选,并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县级政府意见。
四、劳动模范条件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立足岗位,争创一流,开拓创新,勇于奉献,在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企业生产、经营、改革、管理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增加农民收入,推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节约能源和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促进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和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深化改革、对外开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社会保障、扩大就业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自主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八)在苦、脏、累、险等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
(九)在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以及在增进民族团结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十)在其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推荐评选程序
按照党(工会)组织隶属关系以属地为主推荐。
(一)推荐人选必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居民、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在本单位公示,自下而上产生,做到群众公认。
各市(地)、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对推荐人选层层审核,逐级上报。推荐人选是企业负责人的,须经当地有管辖权的县(市)以上工商、税务(国税、地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监管、环保、人口计生等部门签署意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人选还须经过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签署意见。推荐人选中的党政机关(含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领导干部,须经纪检、监察部门签署意见,并按照管理权限征得干部管理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