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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推荐评选省劳动模范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推荐评选省劳动模范工作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9〕44号)


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激励全省各族人民勇于面对挑战,共克时艰,为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根据《黑龙江省劳动模范推荐评选和管理规定》(2007年省政府令第4号),省政府决定在2009年国庆节前表彰一批省劳动模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评选范围、表彰名额及分配原则

  (一)推荐评选范围:2007年以来全省各行各业为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

  (二)表彰名额:拟表彰150名省劳动模范,其中,职工劳模占75%,农民劳模(含乡镇企业职工和农民工)占25%。

  (三)名额分配原则:以市(地)、产业工会组织隶属关系为单位分配名额。职工劳模名额按上一年在岗职工人数和经济贡献率分配,同时兼顾其他方面。农民劳模名额按农业人口和近2年平均农业总产值及其增长率分配(名额分配表附后)。

  二、推荐评选原则

  (一)坚持面向基层、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第一线,坚持重业绩、重贡献、重先进性和公开、公平、公正,群众公认和优中选优的原则。

  (二)原则上应从市级劳模中推荐,事迹特别突出的可以破格推荐。

  (三)县级以上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省直机关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以及同级别的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一般不参加评选。

  (四)近5年内已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和省劳动模范称号的不参加评选。

  (五)存在《黑龙江省劳动模范推荐评选和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推荐。

  三、各类人员比例

  直接从事生产、经营和种植、养殖等一线工作的比例不得少于劳动模范总数的85%,妇女应占一定比例。具体比例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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