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区夜景设施用电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石政办函〔2009〕99号)
市内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石家庄市区夜景设施用电补贴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三日
石家庄市区夜景设施用电补贴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提升市区夜景亮化水平,完善长效管理运行机制,调动起社会各方面建设、管理好夜景设施的积极性,保证夜景亮化效果,努力建设国内领先、独具特色的城市夜景,促进我市夜间经济发展,全力打造繁华舒适、现代一流的省会城市,借鉴外地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条件
(一)市区内主路主街和重要节点周边的商业、办公、住宅建筑和其它经营性楼宇上设置的夜景设施。
(二)符合亮化工程规划和技术标准,亮化方案经市夜景照明管理部门批复同意建设,建成后纳入到市夜景照明监控系统,实施统一监管运行的夜景设施。
(三)严格按照市夜景照明管理部门要求,建立起夜景设施长效管理措施,夜景设施安全完好,无缺损和缺笔少划现象。
对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夜景设施单位,给予其夜景设施用电一定比例的补贴。
二、补贴标准
(一)工业、商业、金融、流通、邮政、电信、文化娱乐、宾馆饭店等经营性单位的夜景设施用电按政府规定开灯时间所产生电费的50%给予补贴。
(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特殊亏损企业和居民住宅楼夜景设施用电就近接入市政路灯用电或按夜景设施用电费用的100%给予补贴。
(三)市区所有夜景设施用电不执行峰谷电价,按平时电价收取。
三、亮灯要求
(一)重要节日和省市重大活动期间以及每周五、六、日晚,所有夜景设施随路灯同时开启,闭灯时间为22∶00。
(二)夜景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安全完好,亮灯率达100%。出现缺笔少划和破损故障的,立即修复。
四、考核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