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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行政复议工作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二、存在问题
  一是行政复议能力建设明显滞后。全市专、兼职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虽能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不少于2人的要求,但80%以上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没有行政复议办案工具。除鹿泉市有10万元行政复议专项经费外,其余23个县(市)、区人民政府均没有专项经费,不能保障正常的办案需要。
  二是行政复议工作开展不平衡。有些县(市)、区人民政府一年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几十件,有些县(市)、区人民政府连续几年未受理一起行政复议案件,严重影响我市行政复议工作整体发展。

  三是行政复议队伍业务能力较低。多数行政复议工作人员没有经过系统的业务培训,开展工作多数依靠传、帮、带和在工作中边学边干、自我摸索,不能适应当前行政复议形势的需要。

  四是法制机构地位偏弱。各县(市)、区法制机构均挂靠在政府办,独立性较弱,主动性不能充分发挥。复议人员与政府办工作人员混编使用,兼职普遍,调动频繁,队伍稳定性较差,影响复议工作人员素质的提高。

  五是缺少必要的办案条件。目前,我市各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还没有专门的复议接待室、听证场所和办案工具,复议接待只能挤在办公室里进行,需要现场勘验的,不能保证办案车辆,工作开展受到一定的约束和制约,与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方便当事人申请,进一步畅通复议渠道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

  六是市级行政复议机构对县级行政复议机构指导不够有力。市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忙于办案,只有个案指导,对全市行政复议工作整体推进缺乏有力指导。

  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各级政府对行政复议工作认识不到位。一些政府领导对行政复议面临的新形势缺乏必要的认识,对政府依法及时解决行政争议是基本职责认识不够到位;不积极履行职责的现象比较普遍,甚至有些政府领导认为行政复议工作是法制机构的事情,不积极支持复议机构工作,不过问办案质量,不关心复议能力建设,没有象支持经济建设那样,支持行政复议工作。

  二是机构建设不到位。除市级法制机构内设了行政复议处、有专职复议工作人员6人外,其余的24个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内均未设复议科(股),没有专职复议工作人员,均为兼职,并且与政府办的工作人员混编使用,工作头绪多,调动频繁,造成机构不健全、队伍不稳定,没有足够的精力筹划开展行政复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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