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土地执法工作长效机制的通知


  (三)各级建设部门应在国土部门告知违法用地后3个工作日内,查处违法施工行为;责令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依法对施工单位、监理公司从严处理;给予限制其进入本地区建筑工程施工招投标、降低或取消施工单位、监理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处罚。

  (四)各级规划部门应在收到国土部门书面告知违法用地后,在告知中规定的期限内暂停办理该地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五)各级房管部门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六)各级公安机关负责依法追究违法用地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1对国土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的土地违法案件,除案情重大、复杂的,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做出立案或不立案决定,并书面通知国土部门;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将案卷材料退回移送部门。

  2相关部门在制止土地违法行为时,可根据需要请求协助,公安机关应提供必要的保障措施,对妨碍、阻挠、围攻、殴打执法人员的违法当事人,应按照110接警和出警规定赶赴现场协助执法,并依法从严处理。

  3对当事人阻碍国土执法部门依法执行职务或有证据表明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可能逃匿或销毁证据,需要公安机关参与、配合的,国土部门可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公安机关视情派员介入。

  (七)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追究违法用地相关责任人的党政纪责任。

  1纪检监察部门对土地违法行为负有查处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对不依照法律法规进行查处的职能部门进行督办和问责。

  2纪检监察部门对国土部门移送的土地违法案件,应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国土部门;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国土部门并退回案卷资料。

  (八)发改部门对已批复项目建议书,但未办理用地预审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

  (九)对没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工商部门不得核发有关证照。交通部门对公路两侧的违章建筑不得批复增设平交道口。

  (十)供电、供水、供气部门应在国土部门告知违法用地后,5个工作日内停止供应。

  (十一)金融机构对没有合法用地手续的项目,不得发放贷款。

  三、建立健全共同责任追究机制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