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由国土、发改、公安、检察、法院、纪检监察、财政、建设、工商、规划、交通、房管、城管、法制、电力、金融、供气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的土地执法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在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中,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开展工作。联席会议要定期通报各成员单位在涉及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工作中的情况,研究解决执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研究制定相应对策措施。联席会议由各级政府组织,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需要临时召开的,由成员单位向同级政府提出,可根据情况确定召开。
2各县(市)、区政府对辖区内违法用地行为,应在接到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乡(镇、办)以及国土、建设、规划、交通、城管、公安等相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对违法行为进行有效制止。
(二)各县(市)、区国土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土地执法动态巡查责任制,依法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报告、及时处理。
1落实动态巡查责任制。各县(市)、区国土部门和基层所要坚持“每日一巡、每周一报、每月通报”制度,建立巡查台账和巡查日志,及时发现并采取相应措施;对群众投诉、检举、控告或其他部门告知的涉嫌违法用地案件要在2个工作日到现场进行初步调查。市国土资源部门要每季度对各县(市)、区违法占地情况进行通报。
2落实报告制度。各县(市)、区国土部门要把本辖区内违法占地特别是违法占用耕地情况,以及对依法依规查处、移送公安机关、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有困难的违法违纪案件,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国土部门报告。对难以制止的土地违法行为以及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违法问题,要在发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当地政府和上级国土部门报告。
3发现涉嫌违法用地行为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对确属违法用地行为的,应立即责令违法当事人改正,立案查处。
4各级国土部门应将违法用地情况及时告知发改、公安、检察、法院、纪检监察、建设、工商、规划、交通、房管、城管、法制、电力、金融、供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各自职责,依据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5对已立案的土地违法案件依法调查并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自调查终结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移送。需追究相关责任人行政责任的,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移送监察部门或相应的干部任免机关进行党纪政纪方面的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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