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土地执法工作长效机制的通知
(石政办发〔2009〕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严格执行土地法律法规,有效遏制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土地管理秩序,现就建立健全土地执法工作长效机制通知如下:
一、土地执法责任主体及共同责任
(一)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负总责,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各县(市)、区和乡(镇、办事处)负责组织对违法占地行为的制止、查处以及违法占地上建筑的拆除、复耕工作。
(二)各级政府及其派出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查处土地违法工作中,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履行职责,并共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各级纪检监察、法院、检察、发改、公安、国土、规划、交通、建设、房管、城管、工商、法制、电力、金融、供气等部门和单位,依照职责共同做好土地违法联合遏制工作。
国土部门是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主要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落实监管措施,预防违法占地的发生;组织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工作;对违法违规用地案件进行查处。
规划、建设部门负责对违法占地上建设项目的监督和查处。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单位及工作人员土地执法工作的依法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移交的土地违法案件予以立案查处。
公安机关依法对涉嫌犯罪的土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侦查。
检察机关负责对国土部门和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依法处理;对国土部门建议立案监督的案件进行立案监督。
法院负责对申请强制执行的土地违法案件依法进行强制执行;积极与基层法院协调,快立快结;涉及重大疑难案件,积极参与严格执行,与土地部门积极配合、密切协作。
发改、房管、城管、工商、法制、电力、金融、供气等部门和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土地执法工作。
二、建立健全土地执法联动和协作机制
(一)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制止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遏制违法用地行为,确保辖区一年内违法占用耕地面积不超过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15%,确保不造成恶劣影响及其它严重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