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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3农村公路。按照县道县管、乡道乡管、村道村管的原则,除上级补助资金外,缺口部分由项目所在县、乡镇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每年按一定比例建立专用基金,用于支持农村公路建设。

  4港站。为鼓励支持内陆港、车站、物流中心等其它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除执行公路建设项目的征地补偿标准和税费减免返还政策外,对土地出让金、市政配套费、旧城改造费予以减免,对土地使用税可予缓缴。

  (四)加强公路两侧的土地储备。各县(市)和矿区政府要及时对新、改建公路两侧的土地进行储备,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统一开发。一般国省干线(含高速公路连接线)、城市出入市口、新开发公路两侧各100米以及县级公路两侧各50米的土地纳入各县(市)和矿区政府的土地储备范围。各县(市)和矿区政府可将储备的土地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担保贷款,或将储备的土地通过招、拍、挂获得土地增值收益的30-50%,统一上缴财政部门,再由财政部门及时返还交通部门,用于公路建设。

  三、组织领导

  (一)明确责任。各县(市)和矿区政府作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要成立交通基础建设指挥部,负责督促、协调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各项规定,积极推动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前期跑办,研究解决辖区内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遇到的问题,切实将公路、港站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由部门行为变为政府行为。项目所在县(市)、区政府作为征地拆迁工作的责任主体,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征地拆迁进度,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各级发改、财政、土地、规划、水利和环保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全力支持交通部门工作,在项目跑办、实施及土地储备工作中,要简化程序,并积极协调上级相应部门,加快审批进度。

  (二)严格考核。各县(市)和矿区政府要实行领导包项目制度,积极协调解决项目跑办和实施过程中的难点问题。市政府将按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计划,与项目所在县(市)、区政府签订建设目标责任状,纳入市政府年度考核目标和效能监察范围,对提前完成任务的给予奖励;对未如期完成任务的,取消评先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强化职能。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实施交通建设项目的参谋部和具体组织者,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主观能动作用。在项目跑办上,要加大与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提高工作效率,把谋划、立项、可研、设计、开工建设等各环节压缩到最短时间;在资金筹措上,要积极争取上级的资金支持,采取银行贷款、中外合资、社会集资等多种形式,不断拓宽融资渠道;在工程建设上,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招投标,打造阳光工程。要进一步健全和落实各项质量保障制度,建立起完善的质量保障体系,确保工程质量,打造精品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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