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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环公路辅道征地拆迁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环公路辅道征地拆迁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石政发〔2009〕33号)


藁城市、鹿泉市、栾城县和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石环公路辅道征地拆迁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石环公路辅道征地拆迁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石环公路辅道征地拆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石政办函〔2007〕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石环公路辅道工程项目规划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及相关事项,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石环公路辅道工程是交通基础设施、公益性事业项目,各有关人民政府和驻地各机关、部队、学校、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委会和个人,应全力支持、配合工程的征地拆迁工作,不得阻挠、妨碍征地拆迁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 组织分工

  第四条 石环公路辅道征地拆迁工作由石家庄市环城公路建设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石环公路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环指办)是指挥部的办事机构。环指办是项目法人和拆迁人。

  第五条 石环公路辅道征地拆迁工作实行指挥部领导,县(市)、区政府负责、项目法人委托实施的管理体制。县(市)、区政府是征地拆迁的责任主体,对辖区内征地拆迁及安置负总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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