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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间投资的实施意见

  (四)完善民营及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体系。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面向中小企业的担保机构,对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的担保公司,经审核确认,按不超过新增担保额的15%给予奖励补偿,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现行体制分别负担。加快再担保机制建设,市、区(市)两级政府要通过政府注资、国有投资公司出资入股等渠道增加政府设立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的注册资本,逐步使其转变为以再担保业务为主,为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增信分险,有效扩大全市整体担保规模。
  (五)鼓励支持民营及中小企业通过集合发债、私募基金、风险投资、金融租赁等多渠道融资。筛选并积极协助一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独立或集合发行企业债券。市财政设立补贴奖励资金,对成功发债的中小企业,市财政对发行成本给予一定比例补贴;对投资我市中小企业的私募基金和风险投资机构,凡单笔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每笔奖励投资机构10万元。
  (六)鼓励支持民营及中小企业上市融资。全面落实市政府《关于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工作的意见》(青政发〔2007〕23号),有效降低企业规范改制重组成本,及时兑现企业上市融资对高层管理人员的奖励,加强对民营及中小企业上市工作的培训和辅导,搞好后备资源培育,抓住创业板开设机遇,积极推进一批中小企业上市融资。
  (七)建立民间投资服务体系。加快民间投资服务平台建设,鼓励发展民间投资中介组织,加强对民间投资的产业引导,搭建银行、担保机构与民间投资项目互动平台,为民间投资提供融资服务。筛选建立民间投资项目库,通过定期举办多种形式的洽谈对接会,推介有良好发展前景急需贷款支持的民间投资项目,宣传推介银行、担保机构金融产品和服务项目,及时帮助跟进对接项目,提高担保贷款成功率。
  (八)鼓励银行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贷专营服务机构,健全中小企业贷款独立核算、考核和管理等相应配套制度和相应的尽职调查和免责制度。建立政府对银行中小企业贷款奖励机制。
  四、积极运用财政、税收、土地、价格等政策措施,引导和支持民间投资
  (九)发挥政策性资金对民间投资的拉动作用。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技术改造、技术开发与创新、服务业引导资金等专项资金,优先扶持符合产业政策、发展前景好、带动能力强的民营企业,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申报国家各类补助资金的民营企业。
  (十)建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采取政府投入引导、社会风险资金参与、境内外投资结合多元化筹集。基金重点扶持民间投资的有市场、有前景、有效益和科技型、外向型、创意创新型等初创中小企业的发展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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