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间投资的实施意见
(青政字〔2009〕40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扩内需、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决策部署,加大对民间投资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民间投资在增强发展活力和扩大就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促进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和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09〕68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放宽民间投资准入领域
(一)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投资领域,都要向民间资本开放;凡是对外商开放的投资领域,要鼓励民间投资加快进入。凡是实行特殊优惠政策的领域,其优惠政策应同样适用于进入该领域的民间资本。民间投资在项目审批、土地使用、财税政策、融资服务、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与国有投资和外商投资享受同等待遇。
(二)允许民间资本进入能源、交通等垄断行业和领域;积极支持民间资本以独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BOT等方式,参与城镇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的投资;积极引导民间资本投向有预期收益或通过建立相应补偿机制获得收益的教育、卫生、文化、体育、旅游、养老设施等社会事业项目;鼓励民间资本投向先进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支持有能力的民营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和研发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在严格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参股、控股和创办地方性商业银行类金融机构,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
二、进一步放宽民间投资在注册资本和投资方式准入条件
(三)允许新设立的私营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在两年内分期缴付,其中投资公司注册资本可以在五年内分期缴付。分期出资设立的公司,全体股东首期出资达到《
公司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前提下,合计达到20%即可。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一律不受资金额限制。
三、加大民间投资的金融支持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