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管理人员和重大用能设备操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节能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三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向下达节能指标的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利用状况包括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
第三十四条 能源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无偿或者低于市场价格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不得对本单位职工按能源消费量给予补贴。
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
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技术研究开发作为政府科技投入的重点领域,支持建设产学研相结合的重点节能技术研发体系,支持节能技术应用研究和重点行业共性、关键节能技术研发,组织推广能源节约、替代和循环利用的先进适用技术,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
第三十六条 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科技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节能技术、节能设备、节能产品的推广目录,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使用先进的节能技术、节能设备和节能产品。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节能科研项目、节能示范项目、重点节能工程。
第三十七条 鼓励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进行节能技术改造。
鼓励和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单位和个人研究开发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开发成果,多渠道开展国际、国内节能信息和技术交流。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讲求效益的原则,加强农业和农村节能工作,增加对农业和农村节能技术、节能产品推广应用的资金投入。
鼓励、支持农村可再生能源建设,推广应用沼气等生物质能和风能、太阳能、水能以及其他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推广省柴节煤灶,淘汰、更新高耗能农业机械和渔业船舶。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三十九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节能专项资金,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财力状况设立节能专项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