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事故类别、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有关建设、施工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
(三)事故报告的单位、签发人及报告时间等。
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以下内容:
(四)有关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情况,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有关人员的姓名及执业资格;
(五)事故原因分析;
(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等;
(七)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应对应急行动的情况做出详细记录。
4.2 分级响应
按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突发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分为I、Ⅱ、Ⅲ、Ⅳ级。
I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II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Ⅲ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或重伤10人以上50以下,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Ⅳ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重伤10人以下,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3 响应程序
突发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认真开展工作;施工企业、施工现场项目部等在公安、消防、卫生等专业抢险力量和应急指挥人员到达现场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本项目部的应急方案,尽力抢险处置,当有关支援力量到达后,全力协助开展事故处理工作。
当事故发展持续严重,需要启动更高级别的应急预案时,要采取边处置边上报的办法,及时将事故情况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请求上级政府启动高级别的应急预案。
4.4 先期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