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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2009年国有资产经营预算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2009年国有资产经营预算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国资委预[2009]402号)


各出资企业:

  根据《上海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沪国资委秘[2003]54号)的有关规定,现就2009年度国资经营预算调整(以下简称预算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预算调整范围

  各企业在2009年度国资经营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并导致年度国资经营预算执行结果偏离幅度可能超过+10%的,可申请调整年度预算。具体包括:

  1、国家有关政策实施或调整,对本企业经营有重大影响的;

  2、国家定价调整,对本企业经营有重大影响的;

  3、各企业经我委批准实施相关重大投融资、资产处置、重组等事项的;

  4、因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引起主要预算指标变动的;

  5、我委认定的其他因素。

  二、预算调整程序

  (一)申请。各企业对照上述列举范围,凡符合预算调整要求的,向我委提出预算调整申请。

  (二)审核及批复。我委按照程序对企业预算调整申请进行审核并批复。

  (三)上报调整后预算。各企业根据我委批复意见,对原正式上报的年度国资经营预算进行调整,并报我委备案,调整后的国资经营预算作为当年进行有关决算分析、考核的依据。

  三、预算调整申请上报要求

  (一)预算调整申请内容

  1、前三季度国资经营预算执行总体情况简述及对年度预算完成情况的总体判断;

  2、对照预算调整范围,提出引起本企业预算调整的主要影响因素、对主要预算指标的影响及金额(预算调整事项及相关数据应当列表反映,列示内容包括预算数、影响数、计划调整数)。

  (二)上报时间

  请在2009年9月22日前将预算调整申请报我委。

  (三)格式要求

  1、预算调整申请以“请示”形式报我委。

  2、我委对预算调整请示进行批复后,各企业应根据相关要求调整年度预算报告(包括报表及说明:格式要求均同年度正式预算,包括纸质文件一式两份及电子文档),并以“报告”形式报送我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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