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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中共福建省委宣传部等关于印发《福建省汽车以旧换新工作方案》和《福建省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各设区市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要建立成员单位联系会议制度,沟通协调,相互配合、协同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汽车以旧换新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共同做好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安排工作经费,用于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设立、政策宣传、业务培训以及必要的设备购置等。《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由省经贸委统一印制。
  第二十二条 各地出台的相关政策应与汽车以旧换新政策一并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省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指导各地各相关部门对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设区市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应加强对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实施、汽车报废和换购新车、资金发放、信息统计上报等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及时发放,用好补贴政策。
  第二十五条 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负责组织做好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申请办理资料存档和信息统计工作,并将每月办理情况按《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发放统计表》(见附件4)和《“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发放统计表》(见附件5)的要求,连同工作进度、存在问题、下一步工作打算等书面材料于次月2日前报送省经贸委。省经贸委在次月3日前汇总报送商务部并抄送财政部、环保部、省财政厅、省环保局。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不得对换购新车的产地、品牌、型号等加以限制。
  第二十七条 对非法交易回收、拆解报废汽车,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拼装车以及将回收的报废车辆整车或报废汽车“五大总成”流向社会的,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应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打击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由财政、审计、监察部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违反《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和本细则规定,不履行有关义务的,各设区市经贸主管部门可依据其情节轻重,采取公告违规企业行为、报省经贸委批准从承担汽车以旧换新车辆回收工作企业名单剔除,以及收回或暂停发给《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等措施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可报经省经贸委批准,撤销对其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行政许可。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具体规定由省经贸委、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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