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账户存折、银行卡及卡号或单位基本账户开户证复印件。
(九)车主委托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代办补贴资金申请的,还应提交委托代理证明。
对符合条件的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购买新车的,财政部门应于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发放给车主;对不符合条件的,经贸、财政和环保部门按照审核职责分工提出处理意见,统一由经贸主管部门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车主逾期提出补贴资金申请的,有关部门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信息管理系统启用前,各地可采取纸质表格审核等形式,开展补贴资金的审核发放工作。
第四章 补贴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中央财政按照第八条确定的补贴标准,对地方实行补贴资金包干。补贴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根据中央财政预拨补贴资金情况和各地“黄标车”保有量等因素向各设区市级财政主管部门预拨补贴资金。在省财政预拨补贴资金前,各设区市应根据工作进度及时垫付补贴资金。
第十八条 各设区市财政局、经贸委(贸发局)应当于2010年7月10日前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上报省财政厅、省经贸委。省财政厅根据补贴资金实际发放情况与各地进行清算。补贴资金结余的使用按财政部和商务部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财政部、商务部2009年第20号公告规定的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申请和发放程序也按照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补贴范围为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交售给指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老旧汽车,车型和补贴标准按上述第20号公告执行。符合上述第20号公告补贴范围的老旧汽车车主,可提交以下证明材料,到车籍所在地的联合服务窗口申请补贴资金。
1、《“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3,可在当地联合服务窗口领取,也可从商务部网站www.mofcom.gov.cn 下载);
2、《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
3、《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车主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账户存折、银行卡及卡号或单位基本账户开户证复印件;
6、车主委托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代办补贴资金申请的,还应提交委托代理证明;
7、报废农村客运车辆需提交道路运输证和运输管理部门出具的意见;
8、报废城市公交车辆需提交更新车辆发票。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 省经贸委负责统筹规划,引导企业合理布局、完善报废汽车回收网络,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在原有布点地基础上向其它县(市)增加回收网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增加回收网点,开展电话预约,上门服务,方便车主交车和办理相关补贴申请手续。省经贸委及各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负责向社会公布行政区域内承担汽车以旧换新车辆回收工作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及其回收网点名单。
各级经贸主管部门要引导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加大投入,按照《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08)进行标准化改造,加强经营管理,提高拆解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