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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中共福建省委宣传部等关于印发《福建省汽车以旧换新工作方案》和《福建省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的通知

  因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需在外地报废的汽车,应交售给外地符合国家规定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并由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报废地车辆管理所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并通过计算机登记系统将机动车报废信息传递给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收到机动车报废信息之日起一日内办理注销登记,并出具注销证明。
  第十一条 新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从2009年8月10日启用。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应有车辆初次登记日期、总质量、车长、乘坐人数等信息。《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副联应报送所在地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备案。此前出具的老《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中没有以上信息的,由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出具证明,提供上述相关信息,公安交警部门给予配合。
  第十二条 车主在购买新车时,应取得新车购车发票、车辆购置税完税以及机动车登记等证明、凭据。
  第十三条 各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要会同财政、环保部门设立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办理补贴资金申请。有条件的县也要设立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未设立服务窗口的县(市)可按属地原则统一由设区市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负责办理,也可以由省经贸委认定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代理车主办理补贴资金申请。
  设区市汽车以旧换新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联合服务窗口办公场所。联合服务窗口设置地点应尽量方便车主办理补贴资金申领手续。各地窗口设置地点、负责人员、联系方式、办公时间等信息应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经贸主管部门是联合服务窗口的牵头单位,主要负责审核《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有效性,以及车主提交的《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2)等有关材料,核对信息管理系统中报废车辆回收有关信息,录入申请、补贴信息,综合协调、汇总数据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审核车辆是否属于申领补贴范围及补贴标准,并对符合要求车主拨付补贴资金。
  环保部门负责查验报废车辆是否属于“黄标车”。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老旧汽车、“黄标车”车主应在2009年8月10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到报废车辆车籍所在地市(县)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申请补贴资金,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2,可在联合服务窗口领取,也可从商务部网站www.mofcom.gov.cn下载);
  (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
  (三)《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新车购车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五)新购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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