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使用不到8年的老旧微型载货车,老旧中型出租载客车;
(二)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轻型载货车;
(三)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型载客车(不含出租车);
(四)与《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使用年限表》(详见附件1)中规定的使用年限(含延长年限在内)相比,提前报废的各类“黄标车”。
“黄标车”可登录“机动车环保网”查询,网站地址:www.vecc-mep.org.cn。
使用年计算的起始和终止日期分别为车辆初次登记日期和注销日期。
第六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车主只能选择申请一种补贴:
(一)既符合第五条第四项、又符合第五条第一至第三项规定条件之一的;
(二)既符合第五条第三项或第四项,又符合2009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车辆补贴范围及补贴标准公告(财政部 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0号,见附件7)规定条件的。
第七条 提前报废“黄标车”并换购新车,新车已享受1.6升及以下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政策的,不再享受补贴。
第八条 符合第五条规定提前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换购新车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
(一)报废老旧汽车的补贴标准:
1.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2.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3.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4.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二)报废“黄标车”的补贴标准:
1.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2.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3.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4.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5.报废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6.报废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3000元;
7.报废轿车、重型载货车、大型载客车、专项作业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第三章 车辆报废更新及补贴资金申请、审核和发放
第九条 承担汽车以旧换新车辆回收工作的企业应为依法设立,符合福建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布局规划的,并具备汽车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系统)录入条件、能够出具由省经贸委印发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
第十条 拟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的车主应当将符合第五条规定的老旧汽车、“黄标车”交售给车籍所在地符合第九条规定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在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车辆报废回收有关信息,在收到车辆7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及时对车辆解体,向车主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必须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现场监督下拆解的车辆,企业应在收到车辆2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监督拆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接到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现场拆解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派员到场监督拆解。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在机动车解体后7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