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作明 省物价局副局长
陆昌鼎 省公安厅党委委员、交警总队长
王国长 省环保厅副厅长
宋海滨 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
潘崇奎 省工商局副局长
吴 赳 省质监局副局长
成 员:张益民 省经贸委商业处处长
钟庆福 省财政厅企业处副处长
邱宏伟 省委宣传部企宣处干部
韩 红 省物价局商品价格管理处调研员
朱育栋 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车管处副处长
林顺梅 省环保厅污染控制处副处长
陈瑞晶 省交通运输厅运输管理安全监督处处长
赵 敏 省工商局公平交易处调研员
阙 华 省质监局监督处副处长
省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省经贸委商业发展与市场建设处张益民处长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福建省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44号)和《财政部商务部中宣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印发〈
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333号)精神,更好地实施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汽车以旧换新是指按《
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要求提前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换购新车。
“黄标车”是指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Ⅰ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
老旧汽车、“黄标车”和新车均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一般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汽车以旧换新的补贴资金。
第四条 各设区市要制定具体操作办法,要在保障财政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本着因地制宜、方便群众交旧购新、享受补贴的原则,积极进行探索和创新,报市政府决定后实施,并报省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备案。
第二章 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补贴范围:在2009年6月1日-2010年5月31日期间,将符合下列条件的汽车交售给依法设立的指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见附件6),并换购新车的(报废汽车的车主名称与换购新车车主名称应一致,在上述期间内可以先购新车,后报废旧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