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基本原则
(一)切实可行。汽车以旧换新工作政策性强、牵涉面广,要注重政策实施可行性,必须多方听取意见,充分讨论,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二)简化手续。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既要确保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高效,又要做到简便易行,方便广大消费者,通过集中办公,简化手续,方便群众及时便利申领补贴资金。
(三)严格监管。报废汽车回收和资金发放管理是汽车以旧换新工作的两个重要环节,要注重实施运作的安全性,通过规范运作,严格监管,确保补贴资金发放安全,防止回收的报废汽车、报废汽车“五大总成”流向社会。
四、部门分工
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省物价局、省公安厅、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等有关部门按照《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分工要求和部门职责及本方案的规定,组织实施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并指导市、县相关部门开展有关工作。
五、工作步骤
(一)制订方案阶段(2009年7月到8月):制订全省贯彻实施汽车以旧换新工作方案和福建省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设区市、县两级制订相应的操作规程。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省公安厅、省环保厅等有关部门开展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和工作流程宣传。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9年8月至2010年6月):各地按照国家实施方案和省工作方案及实施细则的要求,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组织实施汽车以旧换新工作。设区市、县两级政府和省直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汽车以旧换新工作的督促和指导,推动全省汽车以旧换新工作顺利进行。
(三)总结清算阶段(2010年7月):各设区市经贸、财政部门总结上报汽车以旧换新工作情况,并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上报省财政厅、省经贸委。省财政厅根据补贴资金实际发放情况与各地进行清算。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公安厅、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对全省汽车以旧换新工作进行总结,上报省政府和商务部、财政部等有关部门。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汽车以旧换新工作直接关系到扩大消费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安排,责任落实到人,确保政策实施和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省、各设区市要分别建立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设区市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设区市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汽车以旧换新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协调解决汽车以旧换新相关问题,并定期向省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报告工作。省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经贸委,省有关部门派员参加。
各设区市要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可在保障财政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本着因地制宜、方便群众交旧购新、享受补贴的原则,积极进行探索和创新,报市政府决定后实施,并报省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备案。
(二)保障工作经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安排工作经费,用于汽车以旧换新联合窗口设立、政策宣传、业务培训、相关单据印刷以及必要的设备购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