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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中共福建省委宣传部等关于印发《福建省汽车以旧换新工作方案》和《福建省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中共福建省委宣传部、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环境保护厅、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汽车以旧换新工作方案》和《福建省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的通知
(闽经贸商业〔2009〕543号)


各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财政局、宣传部、物价局、公安局、环保局、交通局、工商局、质监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汽车以旧换新政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44号)和财政部、商务部、中宣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财建[2009]333号),特制定《福建省汽车以旧换新工作方案》和《福建省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543号福建省汽车以旧换新工作方案
  2、543号福建省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中共福建省委宣传部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〇〇九年八月八日

  附件1:
福建省汽车以旧换新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44号)精神,进一步扩大汽车消费,促进扩大内需,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主要任务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和财政部等十部门《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要求,通过汽车以旧换新工作方案的组织实施,采取财政补贴方式,鼓励汽车“以旧换新”,促进扩大内需特别是消费需求;促进节能减排,有效利用资源,发展循环经济;促进汽车回收拆解处理体系完善和规范;促进汽车生产、营销、物流、售后服务行业发展,稳定和扩大就业。
  二、补贴政策
  汽车以旧换新的补贴范围为在2009年6月1日-2010年5月31日期间,将符合《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规定的汽车交售给依法设立的指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并换购新车的车主;补贴标准按照不同车型分别为3000-6000元;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车辆报废更新及补贴资金的申请、审核、发放程序按照《福建省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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