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化工企业生产装置自动化改造工作的意见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化工企业生产装置自动化改造工作的意见


各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化工企业,中央驻滇有关企业,有关设计单位,安全评价机构: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以下简称《通知》)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09〕83号)要求,为做好我省化工企业生产装置和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自动化改造工作,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现就实施我省化工企业生产装置和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自动化改造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审批新建危险化工工艺建设项目

  2009年起,所有危险化学品新建项目生产装置、储存设施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通知》编制确定的《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安全控制要求、重点监控参数及推荐的控制方案》(附件1)要求,对照本企业采用的危险化工工艺及其特点,确定重点监控的工艺参数,装备和完善自动控制系统。大型和高度危险化工装置要按照推荐的控制方案装备紧急停车系统(ESD)或安全仪表系统(SIS);危险区域应配备有毒、可燃气体泄漏和火灾报警系统;重大危险源涉及的压力、温度、液位(流量)、泄漏报警等要有远传和连续记录;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等重点储罐要设置远程紧急切断装置,确保建设项目工艺可靠、安全设施齐全有效、自动化控制水平满足安全生产需要。采用危险化工工艺的新建生产装置原则上要由甲级资质化工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二、改造提升现有化工企业

  以科学技术进步为支撑,以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为手段,按照“安全可靠、突出重点、经济实用、分步实施”的原则,对我省化工企业现役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实施自动化改造。

  2010年年底前,中央驻滇企业、省属化工企业采用危险化工工艺在役生产装置和高度危险化工储存设施,必须实现生产过程中危险环节关键操作的自动化控制;温度、压力、流量、液位及可燃、有毒气体浓度等工艺指标的超限报警;生产装置的安全联锁停车;大型和高度危险化工装置要在自动化控制的基础上装备紧急停车系统(ESD)或安全仪表系统(SIS)。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