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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发改委等三部门关于印发《海南省抵税(应税)物价格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发改委等三部门关于印发《海南省抵税(应税)物价格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9年4月30日 琼发改物价[2009]660号)


各市县发展改革局、物价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洋浦经济发展局、洋浦地方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现将《海南省抵税(应税)物价格鉴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海南省抵税(应税)物价格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抵税(应税)物价格鉴定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和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价格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及其《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抵税(应税)物价格鉴定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抵税物是指被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收强制执行而扣押、查封或者按照规定应强制执行且已设置纳税担保物权的商品、货物、其他财产或者财产权利;应税物是指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收征管所涉及的商品、货物、其他财产或者财产权利。
  第四条 价格主管部门是抵税(应税)物价格鉴定的主管部门。具有资质的价格鉴定机构按规定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经税务机关确认可作为计税或确定抵税财物拍卖保留价、变卖价的依据。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委托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设立并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发价格鉴证资质证的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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