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发改委、财政厅、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借读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9年4月16日 琼发改收费[2009]611号)
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教育(教科)局,洋浦经济发展局、财政局、社会发展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关于“自2009年1月1日起取消义务教育借读费”的规定,制止教育乱收费,现就义务教育借读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要认真落实文件规定精神,加强对取消义务教育借读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执行的,坚决予以查处。
二、自2009年1月1日起停止收取义务教育借读费,学校已预收的义务教育借读费应当退还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