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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发改委关于授权海口市物价局对实行市场调节价商品和服务的平均价格及其合理幅度进行测定和规定的批复

海南省发改委关于授权海口市物价局对实行市场调节价商品和服务的平均价格及其合理幅度进行测定和规定的批复
(2009年3月12日 琼发改收费[2009]383号)


海口市物价局:
  报来《关于授权对实行市场调节价商品和服务的平均价格及其合理幅度进行测定和规定的请示》(市价字[2009]28号)收悉。根据《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国家计划委员会令第4号)精神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查处“违反公平、自愿原则,强迫交易对方接受高价”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检[2007]1160号)规定,经研究决定,在省价格主管部门未规定统一标准前,授权你局可对海口市实行市场调节价商品和服务的平均价格及其合理幅度进行测定和规定,报省物价局备案予以公布实行,为规范市场价格秩序,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提供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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