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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发改委关于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收费标准的复函

海南省发改委关于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收费标准的复函
(2009年3月12日 琼发改审批函[2009]401号)


省卫生厅:
  报来《关于重新核准确认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收费标准的函》(琼卫计函[2009]4号)收悉。鉴于我省职业病危害评价收费标准试行期已满,根据职业病危害评价费用支出,结合试行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经研究,现就职业病危害评价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见附表。
  二、职业病危害评价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由依法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收取。
  三、收费原则: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严禁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委托方有权自主选择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与委托方应事先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收费单位应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
  五、收费单位要公开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等,按规定明码标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六、本通知自2009年3月20日起执行,琼发改收费函[2007]835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收费标准表

  附件: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收费标准表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的投资额

计算单位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收费标准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收费标准

备 注

<500万元(含500万元)

每个项目

不超过2.5万元

不超过3万元

500-2000万元(含2000万元)

每个项目

2.5万元-5万元

3万元-6万元

2000-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

每个项目

5万元-10万元

6万元-12万元

10000-100000万元(含100000万元)

每个项目

10万元-25万元

12万元-30万元

100000-500000万元(含500000万元)

每个项目

25万元-50万元

30万元-60万元

500000万元以上

每个项目

协商收费

协商收费

最低不少于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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